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来源:平凉市医保局             时间:2023-07-0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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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要求,结合基本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现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部分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支持异地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含长期备案和临时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其中,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和提交证明材料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含以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并在出院前补齐证明材料人员),基本医保不降低报销比例,按我市市内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以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在参保地办理出院手续前无法补齐相关备案材料的,基本医保起付线按我市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执行,报销比例较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我市异地转诊转院待遇政策。

二、规范参保人员异地急诊抢救费用直接结算

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市外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治医院认定符合急诊抢救的参保患者,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视同已备案,按照我市异地转诊就医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住院、门诊医疗费用。

三、调整城乡居民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住院待遇政策

城乡居民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二级医疗机构按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三级医疗机构按市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65%

四、调整城乡居民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3000元降低至2000元,其他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调整后市外就医住院具体支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0元、报销比例60%;城乡居民自行外出(未办理转诊手续且非急诊抢救)就医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0元、报销比例45%

五、明确同时申请多个门诊慢特病认定备案及待遇享受规则

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可以同时申请认定备案,病种限额不叠加,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申请病种中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限额执行。

六、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21日起执行,住院费用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本通知未及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平凉市医疗保障局               平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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