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慢特病和谈判药品直接结算药品售价有了“控制线”
来源:平凉市医保局 时间:2023-07-24 11:59 |
为有效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结算的门诊慢特病药品销售价格,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确保把有限的医保基金真正用在缓解群众病痛的“刀刃上”,市医保局、医保中心持续优化结算政策,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及谈判药品直接结算协议管理,严格申请开通门诊慢特病和谈判药品购药直接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通过协议限定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结算的门诊慢特病药品销售价格控制标准,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合理控制药品销售价格。
自7月22日起,我市申请开通门诊慢特病及谈判药品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须按照协议约定正式承诺纳入医保结算的所有门诊慢特病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支付限价标准,药品采购价格高于集采或网采价的,以集采或网采价为基础,西药顺加不超过15%,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加价控制在25%以内(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在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采购价格低于集采或网采价的,以实际采购价为基础,西药顺加不超过15%,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加价控制在25%以内(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在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仍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参保慢特病患者持外配处方在开通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药品价格在医保支付限价之内的,由药店直接按我市医保报销标准直接结算。药店内纳入医保结算的门诊慢特病及谈判药品需明码标价,不得超限价销售、不得向参保患者转嫁额外费用、不得以其他理由拒不销售医保直接结算药品。
我市医保部门用医保协议的方式,与开通门诊慢特病及谈判药品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书面约定医保结算药品销售价格控制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结算药品的销售行为,不仅为广大慢特病患者购药筑起了价格“控制线”,也有效保障了医保基金的平稳安全。
下一步,市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围绕药品价格、医保基金支付、处方调配药品和药店购销存明细、药品进价、门诊慢特病档案管理等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及谈判药品直接结算服务,更有力地减轻参保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更有效地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为广大群众提供更贴心、更温暖、更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撰稿:杜讷 审核:马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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